关于印发《华南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时间: 2008-05-13    浏览次数:     收藏本文

                  关于印发《华南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院系、各部处、各单位:
     《华南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和广东省人事厅批准,现印发给你们,从2008年起实施。
                                                                                          华南师范大学
                                                                                  二OO八年五月六日

华南师范大学教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校教授资格评审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我校从事教学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
二、未正式办理调入手续的,但与我校签有聘约,并从事教学科研工作1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正受聘于我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申报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有良好的学风、教风和职业道德,工作积极,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考核在称职以上。
二、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不遵守学校教学工作任
—2—
务安排,造成教学事故受通报批评者,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二)当年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成绩在本单位排名80%以后的,不得申报。
(三)因违纪受行政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且不得申报;受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四)发生严重教学事故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五)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5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第四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具备硕士以上学位(艺术类和体育类术科专业教师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资格后,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满3年者。
从2010年开始,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须具备博士学位(艺术类和体育类术科专业教师必须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副高级资格后,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满3年者。
二、凡未达到学历、学位条件的,必须具备高校教师资格,
—3—
取得副高级资格后,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满5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前5名),或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前3名);
(二)获得过省级以上教学名师称号;
(三)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
(四)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的;
(五)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
(六)获得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的;
(七)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前3名);
(八)获得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前3名);
(九)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第五条 外语条件
职称外语条件按当年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凡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申报。
第六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按当年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凡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申报。
—4—
第七条 继续教育条件
一、取得现资格以来,按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法规及“十一五”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的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接受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等继续教育学习,不断提高基础理论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凡未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或未提交接受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材料者,不得申报。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条件
具有本学科广博、坚实、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有稳定的研究方向、较高的学术造诣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提出本专业的研究方向或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有丰富的教学经验,较强的教学能力,教学业绩突出,有领导本学科教学、科研以及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的能力。
第九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一、系统担任过3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至少独立承担2门全日制本科课程教学,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
—5—
论、社会调查;获现资格以来,年均指导全日制本科生毕业论文不少于2篇;年均教学工作量180学时以上,其中年均全日制本科授课时数不低于60学时;课堂教学评估成绩当年在本单位排名前80%(含)。指导过全日制本科生科研实践(竞赛)或实习,或担任过本科生导师。
二、博士学位点或硕士学位点学科的教师,须独立指导过硕士研究生,或协助指导过博士研究生;其他学科的教师,须担任过1门研究生学位课程的讲授工作,或指导过青年教师教学科研工作一年以上,或培养出优秀的体育、艺术人才。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自然科学类主持1项国家级科研课题或教学研究课题,取得相应研究成果;或主持2项省、部级科研课题或教学研究课题,取得相应研究成果;或主持1项省、部级科研课题或教学研究课题,并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参加1项国家级科研课题或教学研究课题,取得相应研究成果;
人文社科类主持1项省、部级科研课题或教学研究课题,取得相应研究成果;或主持2项市(厅)级科研课题或教学研究课题,取得相应研究成果;或主持1项市(厅)级科研课题或教学研究课题,并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参加1项省部级科研课题或教学研究课题,取得相应研究成果;
—6—
艺术、体育术科类主持1项市(厅)级科研课题或教学研究课题,或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参加1项省部级科研课题或教学研究课题,取得相应研究成果。
精品课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可视为教学研究课题:国家级精品课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同于国家级教学研究课题,省级精品课程(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同于省级教学研究课题。
(二)主持横向课题和科技开发,自然科学类个人年累计实到经费100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人文社科类个人年累计实到经费50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
(三)艺术类专业人员参加或作品入选由国家级专业部门组织的有较高艺术水平的音乐会、展览会等;或美术作品为国家美术馆或博物馆收藏,或举办过国家级的个人专场(音乐和舞蹈);或主持过大型项目的设计;体育类术科或艺术类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以上的专业(专项)比赛中获银牌或二等奖以上(前3名)。
第十条 论文、著作条件
一、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1篇教学研究论文,或获得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
二、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学术论文、出版本专业高水平学术专著(教材),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7—
(一)年平均教学工作量超过240学时的:文科类发表7篇(部)且其中至少有3篇(部)为A层次以上;理科类发表6篇(部)且其中至少有3篇(部)为A层次以上;艺术、体育术科类发表6篇(部)且其中至少有2篇(部)为A层次以上,并提供1件创作类成果。
年平均教学工作量超过180学时,少于240学时的:文科类发表8篇且其中至少有3篇为A层次以上;理科类发表7篇且其中至少有3篇为A层次以上;艺术、体育术科类发表7篇且其中至少有2篇为A层次以上,并提供1件创作类成果。
(二)艺术、体育类术科的专业人员提交高水平的创作类成果5件,且:
年平均教学工作量超过240学时的:学术论文、著作3篇(部)以上(其中:至少有2个创作类成果或学术论文、著作为A层次以上)。
年平均教学工作量超过180学时,少于240学时的:学术论文、著作4篇(部)以上(其中:至少有2个创作类成果或学术论文、著作为A层次以上)。
(三)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ence》、《Nature》上发表1篇署名单位为华南师范大学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第十一条 业绩成果条件
—8—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对应减少论文(著作)1-2篇(部),下列成果相当丰硕的对应减少论文(著作)篇数不超过3篇(部):
一、在教学研究上有较深的造诣,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获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前3名)的,对应减少论文(著作)2篇(部)。
二、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或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或获省(部)级上述有关奖项三等奖以上(前3名)的,对应减少论文(著作)2篇(部)。
三、本人主持的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获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的,对应减少论文(著作)2篇(部)。
四、获国家发明专利(已授权)1项以上(第1名)的,对应减少论文(著作)1篇(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3年以上”含3年。
第十三条 对于新进入我校工作的人员,在申报晋升教授资格时,其送审论文至少有1篇的署名单位是华南师范大学。
第十四条 关于论文论著的说明
一、在我校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数不能超过晋升职
称所要求的论文篇数的1/3。
—9—
二、条例中所指学术论著不含各种字、辞典等工具书及各种辅导性参考书。
三、条例中“取得相应研究成果”指作为完成人之一公开发表的标明了课题来源的论文论著。
四、论文、论著必须是由申报人独立完成,或者申报人为第一作者。
五、论文的层次(T层次或A层次)参照《华南师范大学科研成果与业绩评价方案(2007年修订)》。
第十五条 第十一条对论文的减免,仅限于数量方面,若资格条件中对论文有层次方面特殊要求的,不在减免范围之列。
第十六条 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材料的时效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第十七条 对于我校没有评审权的专业系列职称,其学历、资历条件参照我校规定,其他业绩条件参照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申报人员需按照条件先报学校审核,学科组讨论通过后方可报送广东省评审。
第十八条 本资格条件由华南师范大学人事处负责解释。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二OO八年五月六日
—10—
华南师范大学研究员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校研究员资格评审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我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
二、未正式办理调入手续的,但与我校签有聘约,并从事教学科研工作1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正受聘于我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申报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有良好的学风、教风和职业道德,工作积极,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考核在称职以上。
二、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按下列规定执行:
—11—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不遵守学校教学工作任务安排,造成教学事故受通报批评者,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二)因违纪受行政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且不得申报;受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三)发生严重教学事故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四)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5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第四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具备硕士以上学位(艺术类和体育类术科专业教师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资格后,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满3年者。
从2010年开始,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须具备博士学位(艺术类和体育类术科专业教师必须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副高级资格后,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满3年者。
二、凡未达到学历、学位条件的,必须取得副高级资格后,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满5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2—
(一)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前5名),或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前3名);
(二)获得过省级以上教学名师称号;
(三)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
(四)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的;
(五)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
(六)获得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的;
(七)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前3名);
(八)获得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前3名);
(九)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第五条 外语条件
职称外语条件按当年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凡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申报。
第六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按当年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凡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申报。
第七条 继续教育条件
一、取得现资格以来,按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
—13—
育的法规及“十一五”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的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接受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等继续教育学习,不断提高基础理论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凡未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或未提交接受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材料者,不得申报。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条件
一、申报研究员者必须具备以下专业条件:
具有本学科广博、坚实、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有稳定的研究方向、较高的学术造诣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提出本专业的研究方向或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有丰富的科学研究经验,较强的研究能力,业绩突出,有领导本学科科研、专业建设以及学科建设的能力。
二、从事高教管理研究工作的人员申报高等教育研究员资格的,必须具备以下专业条件:
(一)具有深厚的教育管理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教育管理研究的前沿成果。能根据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目标任务,设计改革思路,提出创新举
—14—
措,为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乃至国家和省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二)具有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主持或分管学校某一方面的教育管理工作形成特色。拟定学校有关发展规划、主要规章制度,经实践卓有成效。其管理工作的经验与实绩对高等学校管理改革实践具有较大的指导意义,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
第九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一、申报研究员者须具备以下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一)博士学位点或硕士学位点学科的教师,须独立指导过硕士研究生,或协助指导过博士研究生;其他学科的教师,须担任过1门研究生学位课程的讲授工作,或指导过青年教师教学科研工作一年以上,或培养出优秀的体育、艺术人才。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自然科学类主持2项国家级科研项目,取得相应研究成果;或主持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和1项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并取得相应研究成果;
人文社科类主持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取得相应研究成果;或主持1项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和1项市(厅)级科研项目,并取得相应研究成果;
艺术、体育术科类主持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并取得相应
—15—
研究成果。
2、主持横向课题和科技开发,自然科学类个人年累计实到经费200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人文社科类个人年累计实到经费80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
二、从事高教管理研究工作的人员申报高等教育研究员资格的,必须具备以下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教育管理能力。积极组织学校教育管理干部队伍建设,运用现代化的教育思想来指导培养管理干部,为提高管理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作出重要贡献。组织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制定2部以上被学校采纳并正式发文的管理规定。
(二)具有很强的科学研究能力。能够广泛摄取国内外高等教育管理先进经验和研究成果,对所从事的教育管理工作进行系统深入研究,积极提出学校管理改革的新思路和新举措,经实践取得显著成效,并对高等学校管理改革具有较大的指导意义。主持1项市(厅)级高教管理研究课题。
第十条 论文、著作条件
一、申报研究员者须具备以下论文、著作条件
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学术论文、出版本专业高水平学术专著(教材),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文科类发表12篇(部)且其中至少有2篇(部)为
—16—
T类以上;理科类发表10篇(部)且其中至少有2篇(部)为T类以上;艺术、体育术科类发表10篇(部)且其中至少有2篇(部)为A层次以上。
(二)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ence》、《Nature》上发表1篇署名单位为华南师范大学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二、从事高教管理研究工作的人员申报高等教育研究员资格的,必须具备以下论文、著作条件:
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对教育管理研究工作有重要指导作用的高水平研究论文、撰写正式出版的教育管理方面的学术专著8篇(部),其中至少有2篇(部)为A层次以上。
第十一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对应减少论文(著作)1-2篇(部),下列成果相当丰硕的对应减少论文(著作)篇数不超过3篇(部):
一、在教学研究上有较深的造诣,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获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前3名)的,对应减少论文(著作)2篇(部)。
二、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或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或获省(部)级上述有关奖项三等奖以上(前3名)的,对应减少论文(著作)2篇(部)。
—17—
三、本人主持的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获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的,对应减少论文(著作)2篇(部)。
四、获国家发明专利(已授权)1项以上(第1名)的,对应减少论文(著作)1篇(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3年以上”含3年。
第十三条 对于新进入我校工作的人员,在申报晋升研究员资格时,其送审论文至少有1篇的署名单位是华南师范大学。
第十四条 关于论文论著的说明
一、在我校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数不能超过晋升职称所要求的论文篇数的1/3。
二、条例中所指学术论著不含各种字、辞典等工具书及各种辅导性参考书。
三、条例中“取得相应研究成果”指作为完成人之一公开发表的标明了课题来源的论文论著。
四、论文、论著必须是由申报人独立完成,或者申报人为第一作者。
五、论文的层次(T层次或A层次)参照《华南师范大学科
—18—
研成果与业绩评价方案(2007年修订)》。
第十五条 第十一条对论文的减免,仅限于数量方面,若资格条件中对论文有层次方面特殊要求的,不在减免范围之列。
第十六条 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材料的时效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第十七条 对于我校没有评审权的专业系列职称,其学历、资历条件参照我校规定,其他业绩条件参照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申报人员需按照条件先报学校审核,学科组讨论通过后方可报送广东省评审。
第十八条 本资格条件由华南师范大学人事处负责解释。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二OO八年五月六日
—19—
华南师范大学副教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校副教授资格评审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我校从事教学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
二、未正式办理调入手续的,但与我校签有聘约,并从事教学科研工作1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正受聘于我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申报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有良好的学风、教风和职业道德,工作积极,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考核在称职以上。
二、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按下列规定执行:
—20—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不遵守学校教学工作任务安排,造成教学事故受通报批评者,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二)当年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成绩在本单位排名80%以后的,不得申报。
(三)因违纪受行政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且不得申报;受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四)发生严重教学事故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五)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5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第四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满3年者。
从2010年开始,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须具备硕士学位(艺术类和体育类术科专业教师必须具备学士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满3年者。
二、凡未达到学历、学位条件的,必须具备高校教师资格,
—21—
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满5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前5名),或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前3名);
(二)获得过省级以上教学名师称号;
(三)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
(四)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的;
(五)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
(六)获得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的;
(七)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前3名),或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前3名);
(八)获得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前3名),或地级以上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前3名)的;
(九)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第五条 外语条件
职称外语条件按当年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凡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申报。
第六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22—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按当年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凡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申报。
第七条 继续教育条件
一、取得现资格以来,按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法规及“十一五”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的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接受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等继续教育学习,不断提高基础理论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凡未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或未提交接受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材料者,不得申报。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条件
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有比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根据国家需要和专业发展确定本专业工作和科学研究方向。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技术水平。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能在实践中正确应用。
第九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一、系统担任过3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至少独立承
—23—
担2门全日制本科课程教学,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社会调查;获现资格以来,年均指导全日制本科生毕业论文不少于2篇;年均教学工作量180学时以上;课堂教学评估成绩当年在本单位排名前80%(含)。指导过全日制本科生科研实践(竞赛)或实习,或担任过本科生导师。
二、指导过硕士研究生或青年教师;或培养出优秀的体育、艺术人才。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自然科学类主持1项市(厅)级科研课题或教学研究课题,取得相应研究成果;人文社科类主持1项市(厅)级科研课题或教学研究课题,或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参加1项省、部级科研课题或教学研究课题,取得相应研究成果;艺术、体育术科类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参加1项市(厅)级以上课题。
精品课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可视为教学研究课题:国家级精品课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同于国家级教学研究课题,省级精品课程(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同于省级教学研究课题。
(二)主持横向课题和科技开发,自然科学类个人年累计实到经费5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个人年累计实到经费30万元以上。
—24—
(三)艺术类专业人员参加或作品入选由省级以上的专业部门组织的音乐会、展览会等;或美术作品为省级美术馆或博物馆收藏,或举办过省级的个人专场(音乐和舞蹈);或主持过大型项目的设计或企业的形象设计;或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以上的专业(专项)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前5名)。
第十条 论文、著作条件
一、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1篇教学研究论文,或获得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二、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学术论文、出版本专业高水平学术专著(教材),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年平均教学工作量超过240学时:文科类发表6篇(部)且其中至少有2篇(部)为A层次以上;理科类发表5篇(部)且其中至少有2篇(部)为A层次以上;艺术、体育术科类发表4篇(部)且其中至少有2篇(部)发表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
年平均教学工作量超过180学时,少于240学时的:文科类发表7篇(部)且其中至少有2篇(部)为A层次以上;理科类发表6篇(部)且其中至少有2篇(部)为A层次以上;艺术、体育术科类发表5篇(部)且其中至少有2篇(部)发表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
(二)艺术、体育类术科的专业人员提交较高水平的创作类
—25—
成果,且:
年平均教学工作量超过240学时:学术论文、著作2篇(部)以上(其中:至少2篇发表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或有2个创作成果为B层次以上)。
年平均教学工作量超过180学时,少于240学时的:学术论文、著作3篇(部)以上(其中:至少2篇发表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或有2个创作成果为B层次以上)。
第十一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对应减少论文(著作)1篇(部),下列成果相当丰硕的对应减少论文(著作)篇数不超过2篇(部):
一、在教学研究上有较高的造诣,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
二、获市(厅)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人文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前5名)。
三、获国家发明专利(已授权)1项(前1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3年以上”含3年。
—26—
第十三条 关于新进入我校工作人员的说明
一、新进入我校工作的人员在申报晋升副教授资格时,其送审论文至少有1篇的署名单位是华南师范大学。
二、对于脱产的应届博士毕业生,到校工作当年只可申报副研究员资格,在我校从事教学工作满1年方可申报副教授资格。
第十四条 关于论文论著的说明
一、在我校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数不能超过晋升职称所要求的论文篇数的1/2。
二、条例中所指学术论著不含各种字、辞典等工具书及各种辅导性参考书。
三、条例中“取得相应研究成果”指作为完成人之一公开发表的标明了课题来源的论文论著。
四、论文、论著必须是由申报人独立完成,或者申报人为第一作者。
五、论文的层次(T层次或A层次)参照《华南师范大学科研成果与业绩评价方案(2007年修订)》。
第十五条 第十一条对论文的减免,仅限于数量方面,若资格条件中对论文有层次方面特殊要求的,不在减免范围之列。
第十六条 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材料的时效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27—
第十七条 对于我校没有评审权的专业系列职称,其学历、资历条件参照我校规定,其他业绩条件参照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申报人员需按照条件先报学校审核,学科组讨论通过后方可报送广东省评审。
第十八条 本资格条件由华南师范大学人事处负责解释。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二OO八年五月六日
—28—
华南师范大学副研究员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校副研究员资格评审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我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
二、未正式办理调入手续的,但与我校签有聘约,并从事教学科研工作1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正受聘于我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申报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有良好的学风、教风和职业道德,工作积极,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考核在称职以上。
二、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按下列规定执行:
—29—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不遵守学校教学工作任务安排,造成教学事故受通报批评者,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二)因违纪受行政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且不得申报;受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三)发生严重教学事故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四)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5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第四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满3年者。
从2010年开始,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须具备硕士学位(艺术类和体育类术科专业教师必须具备学士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满3年者。
二、凡未达到学历、学位条件的,必须具备高校教师资格,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满5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30—
(一)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前5名),或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前3名);
(二)获得过省级以上教学名师称号;
(三)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
(四)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的;
(五)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
(六)获得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的;
(七)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前3名),或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前3名);
(八)获得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前3名),或地级以上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前3名)的;
(九)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第五条 外语条件
职称外语条件按当年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凡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申报。
第六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按当年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凡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申报。
—31—
第七条 继续教育条件
一、取得现资格以来,按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法规及“十一五”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的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接受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等继续教育学习,不断提高基础理论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凡未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或未提交接受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材料者,不得申报。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条件
一、申报副研究员者必须具备以下专业条件:
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有比较丰富的科研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科研能力;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根据国家需要和专业发展确定本专业工作和科学研究方向。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技术水平。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能在实践中正确应用。
二、从事高教管理研究工作的人员申报高等教育副研究员资格的,必须具备以下专业条件:
(一)具有系统而坚实的教育管理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
—32—
及时掌握国内外教育管理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二)负责学校某一方面的管理工作,具有较丰富的教育管理工作经验。独立起草过处以上管理条例文件或系部有关管理规章,并下发实施,取得较大成效,在省内外有一定的影响。能为学校教育管理改革和发展提供决策依据。根据学校教育改革的总体规划,在所负责的管理工作中善于开拓创新,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第九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一、申报副研究员者须具备以下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一)指导过硕士研究生或青年教师;或培养出优秀的体育、艺术人才。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自然科学类主持1项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取得相应研究成果;人文社科类主持1项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并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参加1项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取得相应研究成果;艺术、体育术科类主持1项市(厅)级科研课题,或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参加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并取得相应研究成果。
2、主持横向课题和科技开发,自然科学类个人年累计实到
—33—
经费10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个人年累计实到经费50万元以上。
二、从事高教管理研究工作的人员申报高等教育副研究员资格的,必须具备以下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对教育管理工作有系统深入的研究。根据高等教育发展的目标任务,运用国内外高等教育管理先进经验和最新研究成果,对高等教育管理改革进行深入研究,积极提出学校教育管理改革的新思路,经实践行之有效,并对高等学校的管理工作具有较大的指导意义。组织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制定1部以上被学校采纳并正式发文的管理规定。
第十条 论文、著作条件
一、申报副研究员者须具备以下论文、著作条件
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学术论文、出版本专业高水平学术专著(教材),具备下列条件:
文科类发表10篇(部)且其中至少有3篇(部)为A层次以上;理科类发表9篇(部)且其中至少有3篇(部)为A层次以上;艺术、体育术科类发表10篇(部)且其中至少有2篇(部)为A层次以上刊物。
二、从事高教管理研究工作的人员申报高等教育副研究员资格的,必须具备以下论文、著作条件:
(一)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公开发表对教育管理工作有积极
—34—
指导作用的较高水平研究论文、撰写正式出版的教育管理方面的学术著作8篇(部),其中至少有2篇(部)为核心期刊。
(二)管理工作业绩突出,获得过校级以上奖励。
第十一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对应减少论文(著作)1篇(部),下列成果相当丰硕的对应减少论文(著作)篇数不超过2篇(部):
一、在教学研究上有较高的造诣,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
二、获市(厅)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人文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前5名)。
三、获国家发明专利(已授权)1项(前1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3年以上”含3年。
第十三条 关于新进入我校工作人员的说明
一、新进入我校工作的人员在申报晋升副研究员资格时,其送审论文至少有1篇的署名单位是华南师范大学。
二、对于脱产的应届博士毕业生,到校工作当年只可申报副研究员资格,在我校从事教学工作满1年方可申报副教授资格。
第十四条 关于论文论著的说明
一、在我校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数不能超过晋升职
—35—
称所要求的论文篇数的1/2。
二、条例中所指学术论著不含各种字、辞典等工具书及各种辅导性参考书。
三、条例中“取得相应研究成果”指作为完成人之一公开发表的标明了课题来源的论文论著。
四、论文、论著必须是由申报人独立完成,或者申报人为第一作者。
五、论文的层次(T层次或A层次)参照《华南师范大学科研成果与业绩评价方案(2007年修订)》。
第十五条 第十一条对论文的减免,仅限于数量方面,若资格条件中对论文有层次方面特殊要求的,不在减免范围之列。
第十六条 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材料的时效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第十七条 对于我校没有评审权的专业系列职称,其学历、资历条件参照我校规定,其他业绩条件参照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申报人员需按照条件先报学校审核,学科组讨论通过后方可报送
广东省评审。
第十八条 本资格条件由华南师范大学人事处负责解释。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二OO八年五月六日
—36—
华南师范大学讲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校讲师资格评审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我校从事教学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
二、未正式办理调入手续的,但与我校签有聘约,并从事教学科研工作1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正受聘于我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申报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有良好的学风、教风和职业道德,工作积极,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考核在称职以上。
二、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不遵守学校教学工作任
—37—
务安排,造成教学事故受通报批评者,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二)因违纪受行政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且不得申报;受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三)发生严重教学事故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四)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5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第四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完成岗前培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审讲师资格: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初级资格后,从事教学科研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其中从事教学科研工作2年以上。
二、研究生班毕业或具有双学士学位,取得初级资格后,从事教学科研工作2年以上;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其中从事教学科研工作2年以上。
三、具有硕士学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2年以上;或获得硕
士学位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
凡未达到上述条件要求者,不得申报。
—38—
第五条 外语条件
职称外语条件按当年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凡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申报。
第六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按当年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凡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申报。
第七条 继续教育条件
一、取得现资格以来,按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法规及“十一五”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的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接受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等继续教育学习,不断提高基础理论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凡未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或未提交接受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材料者,不得申报。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条件
具有本学科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了解本专业国内外
现状及发展趋势;掌握本专业的教学规律和教学方法,课堂讲授
效果良好;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学术研究操守,以及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39—
第九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一、独立系统地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
二、全过程地承担过1门课程的专职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实习、组织课堂讨论等各教学环节工作。
三、有担任过一个学期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
第十条 论文、著作条件
须出版著作、公开发表一定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含教学研究论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著作(含教材)3篇(部)以上。
二、艺术类专业人员提交有一定水平的艺术作品3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音乐会),且学术论文、著作1篇(部)以上。
第十一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对应减少论文(著作)1篇(部),减少的论文(著作)篇数总量不超过1篇(部):
一、获校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校级以上教坛新秀奖。
二、参加科研项目,成果获市(厅)级以上奖励。
三、获得国家专利(已授权)
四、艺术类专业人员参加或作品入选由市级以上的专业部门组织的音乐会、展览会等;或参与过大型项目的设计;或培养的
学生在省级以上的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奖。
—40—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3年以上”含3年。
第十三条 关于论文论著的说明
一、在我校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数不能超过晋升职称所要求的论文篇数的1/2。
二、条例中“取得相应研究成果”指作为完成人之一公开发表的标明了课题来源的论文论著。
三、论文、论著必须是由申报人独立完成,或者申报人为第一作者。
第十四条 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材料的时效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第十五条 对于我校没有评审权的专业系列职称,其学历、资历条件参照我校规定,其他业绩条件参照广东省规定。申报人
员需按照条件先报学校审核,学科组讨论通过后方可报送广东省评审。
第十六条 本资格条件由华南师范大学人事处负责解释。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二OO八年五月六日
—41—
华南师范大学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校助理研究员资格评审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我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
二、未正式办理调入手续的,但与我校签有聘约,并从事教学科研工作1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正受聘于我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申报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有良好的学风、教风和职业道德,工作积极,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考核在称职以上。
二、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不遵守学校教学工作任
—42—
务安排,造成教学事故受通报批评者,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二)因违纪受行政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且不得申报;受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三)发生严重教学事故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四)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5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第四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完成岗前培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审助理研究员资格: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初级资格后,从事科研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其中从事科研工作2年以上。
二、研究生班毕业或具有双学士学位,取得初级资格后,从事科研工作2年以上;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其中从事科研工作2年以上。
三、具有硕士学位,从事科研工作2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
—43—
凡未达到上述条件要求者,不得申报。
第五条 外语条件
职称外语条件按当年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凡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申报。
第六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按当年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凡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申报。
第七条 继续教育条件
一、取得现资格以来,按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法规及“十一五”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的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接受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等继续教育学习,不断提高基础理论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凡未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或未提交接受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材料者,不得申报。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条件
具有本学科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掌握本专业领域的科研规律和研究方法,有较强的发展潜力;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学术研究操守,以
—44—
及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九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积极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获现资格以来,作为成员参加1项校级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并取得相应研究成果。
第十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现资格期间,出版著作、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部)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
第十一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对应减少论文(著作)1篇(部),减少的论文(著作)篇数总量不超过1篇(部):
一、获校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校级以上教坛新秀奖。
二、参加科研项目,成果获市(厅)级以上奖励。
三、获得国家专利(已授权)
四、艺术类专业人员参加或作品入选由市级以上的专业部门组织的音乐会、展览会等;或参与过大型项目的设计;或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以上的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3年以上”含3年。
—45—
第十三条 关于论文论著的说明
一、在我校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数不能超过晋升职称所要求的论文篇数的1/2。
二、条例中“取得相应研究成果”指作为完成人之一公开发表的标明了课题来源的论文论著。
三、论文、论著必须是由申报人独立完成,或者申报人为第一作者。
第十四条 第十一条对论文的减免,仅限于数量方面,若资格条件中对论文有层次方面特殊要求的,不在减免范围之列。
第十五条 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材料的时效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第十六条 对于我校没有评审权的专业系列职称,其学历、资历条件参照我校规定,其他业绩条件参照广东省规定。申报人员需按照条件先报学校审核,学科组讨论通过后方可报送广东省评审。
第十七条 本资格条件由华南师范大学人事处负责解释。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二OO八年五月六日


 
版权所有 © 华南师范大学文学院
地址:中国 广州大学城 华南师范大学文学院 邮政编码 :51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