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落实2016年1月1日之前生育一个子女人员有关奖励政策的通知
    时间: 2016-01-13    浏览次数:

         关于继续落实2016年1月1日之前生育一个子女人员有关奖励政策的通知

                                 [人事处 2016-01-08]

各有关人员:

    国家及广东省新的计划生育全面二孩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二个子女,因此,之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即没有相关的奖励政策了。但“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在此之前,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广东省户籍夫妻,仍然按之前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原有各项奖励政策,今后再生育的停止享受,此前享受的不用退回。现将有关事宜简单说明如下:

一、按原有政策,由我校对有14周岁以下独生子女的教工,继续落实发放5元/人/月的保健费(全年60元),直至子女满14周岁。我们计划在每年5月份或11月份随教工工资发放当年的60元保健费(之前是由计生办统一投保独生子女保险,今后不再统一投保)。

二、按原有政策,2009年之前退休的人员,按之前不同时期不同的政策,由单位负责,已在本人退休工资中加发了5%或发放了一次性奖励金。2009年1月1日起,属于广州市户籍的独生子女父母及终身只生育(含收养,下同)一个子女的父母,无论是否退休,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开始,由政府按150元/人/月(目前标准)负责发放奖励金,直至终身。今后,请符合政策的人员,在到龄前2个月,携带相关证件在本人户籍地居委会申请办理。此项奖励人员范围,不仅仅是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优待证人员,也包括再婚家庭中因各种原因无法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优待证,但本人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人员。

                                             校计生办

2016年1月8日       

拟稿:彭金霞 | 审核:丁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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