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8年货物、服务采购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8-04-16    浏览次数:     收藏本文

关于做好2018年货物、服务采购工作的通知

[资产管理处 2018-04-12]

各学院、各部处、各单位:

为了做好我校货物、服务采购工作,依法开展采购活动,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及学校采购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各单位按照应采尽采,遵循节俭、实用的原则,科学编制采购需求,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同一年度内,同一预算项目下同一品目的采购项目累计金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不得故意分拆、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二、相关工作

(一)计划编制

1.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广东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详见附件)目录以内及限额标准(50万元)以上、目录以外及限额标准(1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用户单位根据已批复的学校部门预算,上资产管理平台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资产管理处审核通过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2.根据广东省《关于做好2018年省直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粤财采购〔2017〕12号)要求,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空调机纳入2018年批量集中采购,全年共组织5期,分别在3月、5月、7月、9月和11月由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请各单位分别于2月5日、4月20日、6月20日、9月10日和10月20日前报送批量采购计划,逾期将自动延期到下一批次采购。

3.采购计划编制:登录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平台”网址http://amd.scnu.edu.cn,或通过学校“综合服务平台”,点击进入“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填报采购计划。

    (二)计划审批

采购活动实行即报-即审-即批-即采的管理模式,已批复的采购方式请登录资产管理平台查询。其中采购1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根据《华南师范大学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工作细则(试行)》(华师党委〔2016〕27号)规定,由资产管理处汇总计划和论证报告,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资产管理处按审议结果进行审批。

    (三)实施采购

1.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磋商,以上六种采购方式的招标项目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网上竞价、电商直购、定点采购、协议供货、零散竞价、自主采购,以上六种采购方式的项目由用户单位按已批复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2.资产管理处每季度进行采购结果公示,招标采购项目公示项目进程,非招标采购项目原则上须在一个季度内完成采购手续,如不能及时完成采购程序又不说明原因的,将取消采购实施计划,再进行采购时须重新编制采购计划。

(四)合同订立

1.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磋商,以上六种采购方式的项目合同,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结束,由用户单位与中标人按规范要求拟定合同初稿,资产处审核,项目或经费负责人确认合同内容后,与中标公司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100万以元以上的合同须向学校申请加盖华南师范大学公章。

2.网上竞价、电商直购、定点采购、协议供货、零散竞价、自主采购,以上六种采购方式的项目项目合同,由用户单位按照满足采购需求的原则,根据合同约定条款依法与与中标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结果录入资产管理平台,并将签订好的合同连同合同审批表一并报送资产管理处采购科审批,审批通过后加盖采购合同专用公章。已盖好章的合同请登录资产管理平台查询并及时领取合同。

(五)合同履约

1.用户单位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安排供货、安装、调试、检测、试用,及时安排项目验收,无故不得推迟或故意拖延验收时间。

2.如合同履行过程发现问题,应在发现问题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资产管理部门。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资产管理部门,引起纠纷的,由用户单位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六)资产报增

用户单位须在项目验收合格后15天内办理资产报增手续,逾期3个月或超过3个月不办理报增手续的,暂停安排本单位所有采购项目。资产报增手续完成后,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支付与结算手续。

三、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强化依法采购意识,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按照内部控制管理机制,各单位要指定专职岗位,统筹协调本单位的采购活动,规范采购行为。

(二)为避免年底突击花钱、经费回收,请各项目负责人尽早安排采购项目,为后续的合同订立、供货、安装、测试、验收、资产报增、资金支付等工作预留充足时间。

(三)申购进口产品应当是教学、科研所必需,国内缺少同类替代产品,或国内同类替代产品的技术性能指标、精确度、稳定性等不能达到使用功能的要求,方可安排进口项目采购计划。进口产品采购的资金支付方式,按照《关于规范财政资金购买进口设备货款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华师[2017]5号)规定执行。

(四)未编制采购预算和采购实施计划的不安排采购。擅自执行的采购项目,不予补办采购程序。

四、其他

(一)公务出行保障车辆租赁服务,自2018年1月1日起,省财政厅不再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方式统一确定公务出行保障车辆租赁服务商资格,达到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应执行政府采购。

(二)用户在操作执行过程中如遇相关问题,请及时与资产管理部门人员联系,为方便广大师生及时了解采购相关信息,请加资产管理工作QQ群:58121175。

       

  资产管理处

                                   2018年4月12日

附件:广东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http://www.gdgpo.gov.cn/show/id/40288ba95663012501568cf667d435b6.html)

拟稿:陈江霞 | 审核:刘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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