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中共华南师范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7-04-28 16:10:00    来源:华南师范大学文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发展党员工作,切实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规范发展党员的工作程序,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加大在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及优秀青年大学生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力度。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五条 发展党员工作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个人申请,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与考察,发展对象的确定,预备党员的接收,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章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六条 学校各基层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七条 学校各基层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知识和基本经验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八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指导要求入党的人撰写入党申请书。入党申请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个人在政治、思想、工作、学习、生活、作风等方面的主要表现情况,个人优缺点;个人履历、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等,对本人政治历史的重要情节应提出证明人。必要时应写详细的自传。如果本人历史上犯过错误或受过奖励、处分,也必须如实写清楚。

第九条 对向党支部正式提交入党申请书的人,党组织要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党支部要指定1-2名正式党员做申请入党人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指导申请人认真填写《入党申请发展对象登记表》;了解申请入党人的政治、思想、工作、学习、生活、作风等情况,帮助他们发扬优点、克服缺点,端正入党动机;定期(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向党小组或党支部汇报申请入党人的思想政治及现实表现等情况,提出加强培养教育的意见;在申请入党人具备相应条件时,向党小组或党支部提出将其列为计划发展对象的建议。

第十条 发展共青团员入党,应经过所在团组织推荐。团组织应协助党组织对要求入党团员进行培养教育。对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团组织应及时向党组织推荐。推荐的具体步骤是:召开团支部大会,团支部委员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对象;团支部委员会在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推荐对象名单,填写推荐对象审核表,报上一级团组织审定;上级团组织进一步考察审核后,签署意见向党支部推荐。对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团支部(总支部)书记和基层团委书记、副书记由上一级团组织在认真听取团员青年意见的基础上,直接向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推荐。党组织要重视团组织的推荐意见,及时讨论研究,对被推荐的优秀团员,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一条 对经过一段时间培养、教育和考察,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入党申请人员,经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重点培养。二级单位党组织每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党支部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的主要内容有: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入党动机、工作学习情况和社会表现等。考察可以采取座谈会和个别谈话的形式征求群众意见,听取群众意见要全面客观。群众意见一年内有效。考察结果作为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的重要依据。

入党积极分子毕业分配或调动工作时,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应将入党申请书、个人自传、政审意见、思想汇报、考察结果等有关材料及时存入本人档案或转交给其新单位的党组织,以保持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的连续性。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党组织要有计划地分期分批选送入党积极分子到各二级单位分党校接受培训,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40个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及相关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党校培训和未取得结业证书的,除特殊情况外,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

第十三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自递交入党申请书之日起,培养考察时间在一年以上,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党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党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对象,应当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出席,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半数确定发展对象人选。

发展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入党动机端正,政治审查未发现重大政治历史问题。(2)具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积极工作,成绩突出。(3) 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团员入党积极分子在确定为发展对象之前,必须经过团组织推优,且推优赞成率超过50%;群众座谈会或个别谈话无明显反对意见;支委会或党支部大会讨论赞成率超过半数,无明显反对意见;公示未发现重大问题。(4)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必须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成绩优良,原则上无违法违纪行为和补考重修纪录。

第十四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基层党组织要对其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进行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综合性政审材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本人简历、政审中提出的问题、调查的结果及结论意见。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经支委会或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在接受预备党员支部大会召开之前,要由所在党支部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文化程度、入学(工作)时间、职务、申请入党时间和参加党校培训情况,并注明群众意见的受理方式、时间、地点和联系人等。公示形式可以通过公告栏、宣传栏或网站等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

党支部要安排专人受理群众意见,对公示过程中收到的群众意见,党支部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于公示期无意见或经核实举报不实的发展对象,应及时报上级党组织审查(批);对群众意见强烈,经调查确有问题,不符合党员条件的,要坚决不予发展;对所反映情况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要暂缓发展;对有争议的发展对象,要及时将情况报上级党组织研究决定。反映、举报公示对象的问题,反映人和举报人应直接向党组织提出,书面举报应署真实姓名和地址。

第十六条 发展对象经公示后,所在党支部应及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报送材料一般包括:入党申请书;《入党申请发展对象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或工作业绩材料;党校教育培训材料;主要获奖证明材料;思想汇报;其他。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七条 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思想、学习工作表现、个人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并在《入党志愿书》上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八条 经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批同意的发展对象,可填写《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要以忠诚老实的态度,严肃认真地填写《入党志愿书》的各项栏目,不得弄虚作假。党支部委员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进行严格审查,合格后再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九条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一般由支部书记担任会议主持人,宣布开会,报告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提出会议的议题及开好会议的具体要求,指定会议记录人员。

(二)发展对象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

(三)党小组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政治思想、工作学习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四)党支部委员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议情况。

(五)与会党员发表意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讨论要实事求是,肯定成绩,指出缺点和不足。

(六)发展对象对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对讨论中党员提出的有关问题能够解释说明的,应作出实事求是的解释和说明。

(七)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的半数作出同意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党支部大会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内容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政治思想、学习、工作、生活情况以及主要优缺点,党支部的表决情况,以及通过决议的日期等。

(八)支部大会召开后,支委会应及时将经党支部大会通过的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指定的栏目内,并由支部书记签名盖章。若同意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则应及时报上级党组织审查(批)。否则,由支部保存备查。

第二十条 党支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会议应当注意的事项:

(一)接受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全体党员都应参加。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人数的一半,方可举行会议。

(二)发展对象及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会议。若遇特殊情况,介绍人中有一人不能出席, 但在会前已向支部作了负责的介绍,支部大会也可以讨论。

(三)在表决时,赞成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应作缺席处理,不能请人代为投票,但已正式向支部大会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四)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到会的党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如出现无人发言的僵局,应当休会,改期举行。如果出现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暂缓表决,会后及时查清,并进一步听取党员的意见,在下一次支部大会上再进行表决。如果赞成票还是不能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的半数,或刚好半数,就应作出不同意其入党的决议。

(五)党支部党员大会有关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需要复议的,应当经支部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进行。

(六)党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二级单位党组织在审查预备党员前,要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谈话人应着重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熟悉党员义务和权利的情况,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希望和要求。谈话人要及时向二级单位党组织汇报谈话情况,对其能否入党表明自己的意见,并将谈话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指定的栏目中。

谈话人应当由具有一定党龄、党性强的正式党员担任,可由二级单位党组织委员、组织员或党组织委托的其他党员担任,一般不宜由发展对象所属党支部的党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 二级单位党组织审查预备党员时,必须坚持委员会集体讨论、表决制度。主要听取党支部和谈话人的意见,审查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程序是否规范,入党材料是否完备。审查意见要及时填写在《入党志愿书》相应的栏目内,由二级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二级单位党组织的印章后,送校党委组织部,由校党委负责审批。

第二十三条 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对符合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发展对象,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填发批准入党通知书,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发展对象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于未批准的发展对象,也应及时通知所在基层党组织,各基层党组织要及时通知发展对象本人,并认真做好继续教育、培养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类来校短期工作或进修的人员,连续工作或学习时间在两年以内的,所在单位党组织可以接受其入党申请,进行培养教育,并将其在校期间的表现函告原单位,但原则上不接收其为预备党员。连续工作或学习时间在两年以上的,所在单位党组织可以接受其入党申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在征求原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考察确已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接收其为预备党员,但在本人离校时,应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和有关入党材料。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与转正

第二十五条 二级单位党组织应及时将学校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由学校党委或各二级单位党组织举行。各二级单位党组织举行的宣誓仪式,学校党委派人参加。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入党介绍人要继续担负培养考察的责任,督促和教育预备党员按照共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党支部和入党介绍人的考察意见应填写在《预备党员考察表》中。预备党员要主动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学习及工作等方面的情况。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及时、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本人应向党组织递交转正申请书,党支部应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之前,应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并进行公示。预备党员转正公示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间参照发展对象的公示要求进行。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时须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的材料包括: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预备党员考察表》、预备期间的思想汇报、预备期间参加教育培训的材料、预备期间的获奖材料。

第三十一条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讨论预备党员的转正。其程序如下:

(一)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的表现、主要优缺点、今后努力方向,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清楚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向支部大会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接受培养教育的情况,支部委员会向支部大会详细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中的主要表现,提出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和理由。

(三)与会党员就预备党员的汇报和支委会的介绍进行讨论,针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的表现,肯定优点,指出缺点,提出希望,并表明是否同意其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四)预备党员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对讨论中党员提出的有关问题能够解释说明的,应作出实事求是的解释和说明。

(五)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必须有该支部正式党员半数以上人数参加,方可举行会议。在表决时,赞成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的半数,决议才有效。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正式党员正式向支部大会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六)对于具备党员条件的预备党员,应按期转正。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需要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延长预备期满经考察仍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不能提前转正。

(七)党支部大会作出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其内容包括: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主要表现,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对预备党员的意见,党支部的表决情况以及通过决议的日期等。

(八)支部大会召开后,支委会应及时将经党支部大会通过的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指定的栏目内,并由支部书记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二条 党支部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预备党员本人必须出席会议;预备党员本人的入党介绍人一般应当参加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者,应当向大会提交书面意见。

(二)党支部的党员都应参加会议,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出席,大会方可举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决议。

(三)党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预备党员转正问题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四)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会后应当及时查清。

(五)党支部大会有关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需要复议的,应当经过支部超过半数有表决权的党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六)党支部大会结束后,应及时将材料报上级党组织审查(批)。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的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二级单位党组织审查和学校党委审批。

批准按期转正的,应注明党龄起算日期及支部大会表决的情况,并填写下发《批准预备党员转正通知书》。延长预备期的,应写明延长预备期理由、延长时间、支部大会表决的情况,并填写下发《批准延长预备期通知书》。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写明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理由,支部大会表决的情况,并通知本人,其《入党志愿书》应该继续保留在本人档案内,不能销毁或抽出来单独存放。一般情况下,不能在预备期未满时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如遇特殊情况,可通过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并报学校党委审批。批准按期转正的,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延长预备期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党支部要认真做好思想工作。

          第六章 审批权限、审查(批)时限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的审批权限。发展对象经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审查后,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审批。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必须由学校党委审批。

第三十五条 发展党员工作的审查(批)时限。党支部在讨论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后一周内,应将相关材料备齐,报送二级单位党组织审查。二级单位党组织自收到党支部报送材料之日起,半个月内应完成相应的审查工作,并报送学校党委审批;学校党委自收到二级单位党组织报送材料之日起,在一个半月内完成相应的审批手续,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两个月。

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查(批)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发展党员工作的档案管理。凡向党组织正式递交入党申请书的人员,党支部都必须为其建立档案,申请入党人员、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档案由各二级单位党组织保存。预备党员的档案材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保存,预备党员转正手续履行完毕后,各二级单位党组织要及时将其入党材料从学校党委组织部领出,归入其人事或学生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应建立党员档案,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保存。各级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档案材料要由专人负责,专柜保存,同时做好档案的存档、转移记录。要防止档案毁坏或遗失,对伪造、涂改、毁坏或遗失档案者,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级党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要充分运用《中国共产党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有关功能,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七条 学校的发展党员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组织部和各二级单位党组织负责具体实施。全校各级党组织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各二级单位党组织要每学期检查一次,学校党委将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要及时上报上级党组织,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

全校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在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内,必须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告本学期发展党员情况和下学期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对于发展党员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应及时向校党委组织部反映。学校党委组织部每半年要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党委的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并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党章规定现象的查处情况。

第三十八条 发展党员工作的责任追究。对发展党员工作中的重大失误及违纪违规行为,要追究有关党组织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责任的范围包括:对发展党员工作组织领导不够,工作敷衍塞责、措施不当,并已造成全局性工作被动或发生重大失误的;违反党章规定,不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接收预备党员、办理预备党员转正的;在讨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或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时,不按党章规定的入党程序接收预备党员、办理预备党员转正手续的;对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上报或不讨论审查(批)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以上所列情形但情节较轻者,要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比较严重但尚不构成违纪违规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谈话诫勉或通报批评;对已构成违纪违规的责任人,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查处。

凡不符合党章规定而被接收入党或转正的,党组织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三十九条 发展党员工作接受全校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学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纪检部门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的举报、申诉,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华南师范大学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